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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公告,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购买二手车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二手车,销售时以买受人的名义登记二手车,,并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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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统计,随着中国新车数量的不断扩大,二手车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预计今年下半年中国二手车规模将达到500万辆。如何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业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告表示,政府将规范二手车市场的流通方向。过去,二手车经销商大多从事经济业务,现在国家希望行业开展更多的业务,以促进更大的发展。这一政策应该是二手车市场的积极信号。”
据了解,目前部分纳税人取得二手车销售资格后,其实际经营模式是:虽然他们与卖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但交易车辆实际上并未转让给企业名称,买方在销售时得到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从卖方转让给买方。这意味着,一些已取得二手车销售资格的纳税人在购买二手车时不登记转让,当他们出售二手车时,他们直接从卖方转到买方。这一现象使得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如何纳税问题上存在分歧。
“事实上,市场上大多数二手车交易都是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或经纪商完成的,因为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必缴纳二手车增值税,但经营公司必须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降低成本,许多二手车经销商通过各种”改造“来规避增值税,使二手车市场更加混乱,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公告后,二手车市场的经纪行为将逐渐转变为经济业务。”沈荣解释道。
6月8日,国税局解释了这一声明.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纳税人出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货物;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因此,纳税人将购买二手车转让到自己的名下,在二手车的所有权上,然后将二手车转让给买受人的登记行为,是出售二手车的增值税行为。
根据国税局的规定,纳税人被代理人委托销售二手车的,应当同时“受托人不得将货物预付给委托方;受托人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托人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托人支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增值税(如果是由海关代表海关对代理人进口和销售的货物征收的增值税),且委托人结算付款,并收取另一手续费,除增值税外,不征收增值税,其他销售作为销售。
沈荣认为,这一公告是及时发布的,政府将使二手车市场的环境健康发展。如果二手车市场受到阻碍,整个汽车市场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新车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