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FN-清除”
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通过阅读新“汽车保险法”的全文,我们可以发现,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保障所有人和第三人利益方面有更详细的规定。在理赔期限内,车辆转移保险仍需支付,事故受害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这些都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新汽车保险法的全文涉及很多内容,虽然试图使用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词语,但由于一些保险业的术语最终会涉及到,普通车主要掌握它们需要一段时间。建议业主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研究他们非常关心的有关规定,其他人可以有初步的认识。
现在从全文的新车保险法中挑出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为大家学习。目前,在汽车保险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汽车保险理赔环节。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最尖锐的矛盾之一,一直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尖锐的矛盾之一。结算程序极为复杂,所需的索赔资料非常复杂。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投保人因资料不全而经常遇到麻烦,导致理赔工作出现延误。
新“汽车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审批,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付款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绝通知,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的实施,给汽车保险市场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对被保险人和汽车保险公司的权益也有了合理的保障。熟悉新汽车保险法的全文,当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保险的保护作用,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合法,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