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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案件]
2009年10月30日,陈女士偷了狗,把狗开回家,把车停在街对面的停车车道上。正当她打开后门时,那只狗从后座跑了出来,穿过马路,被一辆路过的汽车撞死了。
后来,陈女士把司机和主人带到法庭,要求赔偿饲料、劳动和精神损害,包括买狗5000元,喂食3万元,劳动2万元,精神损害4万元,其中买狗的费用5000元,饲养费用3万元,劳动费用2万元,精神损失4万元。
2010年9月8日,:由于被告司机郑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保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陈女士支付了500元。此外,被告郑女士自愿赔偿原告陈女士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个案研究]
如果一辆车撞到一只狗,这是一场交通事故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在这起案件中,交警最终得出结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人、骑手、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主要参与者是车辆司机(包括汽车、非机动车)、骑手及行人,而动物则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人们普遍认为,交通事故是指汽车与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我们认为汽车把狗当成交通事故是不合适的。
应限制和减少“财产损失”。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财产损失”应解释为受害人所载货物的损失、受害人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车辆的必要附着物,不应包括不受车主控制的财产和受害人汽车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宠物狗作为一种动物,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不受主人控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个人财产”。
限制“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如果将脱离业主控制的财产考虑在内,受害者车辆上的财产将被纳入保险风险赔偿范围,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二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即当事人应当爱护自己的财产,尽量合理地保护自己的财产。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建立强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会使有限的救助资金捉襟见肘,难以实现风险移交的目的。
司机及车主不应获得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公民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司机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司机驾驶正常,以每小时20至30公里的速度行驶,没有非法驾驶。是那条狗跳了出来,被一辆车撞死了。司机不可能预见到狗会在车下面,而车撞到狗的位置离主人的停车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如此近的距离里,一刹那的事情,即使你看到它,也没有时间做出反应。再加上狗从前门和后门进去,司机根本看不见小狗。因此,这是更难以避免的。总括而言,我们认为司机并无过错,不应负上赔偿责任。
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养狗人提出的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于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损坏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货物所有人以侵权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幼犬不是具有象征人格的特殊纪念物,因此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是没有根据的。此外,4万元的精神损害费是不可能谈论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下列因素确定的: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其他具体情况;第三,侵权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利益状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害人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关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根本没有过错,所以他不应该承担道德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