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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二手汽车自燃 车主为何败诉

2022-02-24 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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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江苏省通州市杨某买了一辆二手奥博赛飞利轿车.第一位业主大连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在车辆管理处办理首次登记手续,购置费为260000元人民币。2004年1月,杨被派往南通市一家钢丝绳有限公司购车,并在南通车辆管理学院注册。

2004年8月5日下午,该车停在通州市张指山镇一家理发店附近,被自燃损坏。事发后不久,杨将这辆车运往南京宏达汽车维修网络有限公司,这是一辆汽车的特殊维修中心之一。2005年3月31日,公司委托南京某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中心查明汽车起火原因。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燃油输送软管泄漏是火灾发生的原因。

在那之后,杨把一家汽车公司从工厂带到了法庭。杨认为,汽车在100000公里内发生了自燃事故,其他地方也有自燃事故,说明欧宝汽车存在缺陷或缺陷。被告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被告被勒令免费修理汽车或赔偿150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该车辆发生重大碰撞事故,达到报废的程度,事故发生后,未由相应的专门维修部门进行维修,其维修技术和更换部件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技术标准,因此不同意免费维修或赔偿。

,原告已几次易手购买Oberseille汽车。当原业主使用时,发生了重大碰撞事故,50多个部件,包括发动机的汽缸被损坏,但没有在欧宝特别维修点进行维修,原告无法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在指定的特别维修机构进行了维修和保养。最初的购车价格只有260000元,而原来的车主从保险公司得到了200000元的赔偿。

,在正常使用、修理或维修的情况下,根据概率证据规则,可以假定燃料输送软管的泄漏是产品本身的缺陷。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指示,说明是否在指定的特别修理机构进行了维修和保养。事发前,该车在南京鸿达汽车维修网络有限公司没有维护、维修和检测记录。这辆汽车的第一手车主驾驶疲劳,撞到路边护栏一侧,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原告说,这辆车在相对新的条件下正常使用和自燃,这与事实不符。撞车后,车辆必须经过重大维修后才能使用,但在撞车后由不明第三方修理,没有被告的维修部门。原告发生了碰撞事故,车辆的维修情况不明,无法提供碰撞后维修人员维修情况的证据。事实上,事故、修理、维护和不适当的检查可能导致燃料输送软管泄漏并导致自燃。因此,原告认为欧宝汽车存在缺陷,原因不足,。原告也没有证明欧宝汽车在其他地方的自燃也是由于燃料输送软管的泄漏造成的,从其他个别的自燃现象可以推断,欧宝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法官评论:本案属于产品侵权责任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瑕疵产品损害侵权行为的免责证明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被倒置,即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豁免负有举证责任。然而,举证责任并未免除。原告应首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证明质量缺陷与汽车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第一手车主发生了重大碰撞,没有在被告的合同维修部门进行维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这辆汽车在被告的维修部门得到及时修理或保养。然而,燃油输送软管泄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不能认为燃油输送软管存在泄漏,即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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