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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熊光辉买了一辆大卡车,可以行驶和运输。为了省钱,小熊没有给他投保。2008年5月19日11时05分,刘涛驾驶一辆双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驶到南昌市金沙路长南大道交叉口。在由南向西左转时,他与熊光辉在非高速公路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在卡车的尾部相撞。刘涛受伤的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涛被送往医院治疗118天,共花费110000多元医疗费用。,刘涛是事故的主要责任,熊广辉是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涛的伤经鉴定为8级残疾。由于双方谈判失败,原告刘涛到法庭要求被告熊光辉根据责任赔偿170000元,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他只要求被告赔偿7万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的车主或者管理人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直至按照规定投保为止,并处按照最低赔偿责任限额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熊光辉没有为机动车的第三人责任投保,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熊光辉赔偿刘涛的各种经济损失超过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