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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周女士为某保险公司投保,额外保险金额为1万元,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70%,日住院津贴保险20元。今年3月10日,周女士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住院接受阑尾切除术。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7632.5元,其中床位500元,自费医疗保险236.55元。
3月21日,周女士出院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和各种文件。根据周女士的计算,保险公司结算的赔偿金额应为医疗费用总额的70%,即5342.75元,加上为期12天的住院津贴240元,共计5582.75元。但保险公司的实际补偿与周女士的估计相差近1000元。
根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说法,并不是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都包括在内。保险公司在计算住院天数时,认定周女士于3月10日至21日住院,共住院11天,扣除3天的绝对豁免,实际付款金额为160元。在医疗费用方面,医疗保险索赔项目通常需要扣除床位费、范围外付款和可扣减额内的医疗费用,乘以商定的支付比率。
据了解,许多住院医疗保险福利将同意扣除天数,通常不超过3天。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加强被保险人自我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没有固定的可扣减天数,则有可能造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双重浪费。这一豁免限于一年,如果被保险人一年内第二次住院,则不受影响。
遗憾的是,周女士在计算索赔额时没有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也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
由于大多数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与社会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相同,因此被保险人的费用无法解决。同时,被保险人选择医疗机构时,应注意遵守保险规定或保险公司批准的医院治疗,否则可能被拒绝全额赔偿。
提醒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的作用是补充医疗费用增加造成的财务风险,但商业医疗保险未必能获得所有医疗费用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