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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汽车船舶使用税是对河南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方式所产生的部分税费的明确规定。国家在建国初期就对这一税种作了详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规定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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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协调和解决船舶税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辆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辆、船舶代扣代缴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收集和管理车辆船舶税,提供有关车辆、船舶的有关信息。车辆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辆和船舶的资料。
第四条明确规定,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船舶税。
省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在“车船税法”、“条例”规定的税目和税种范围内,相应调整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车辆、船舶使用税规定第六条对下列车辆、船舶给予减免:
(一)车辆、船舶税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列车船舶免征车辆税;
(三)农村居民主要使用的城市、城际、农村公交车辆、摩托车、三轮车辆和低速货车,暂时免征车辆、船舶税;
(四)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确有减税、免征的特殊原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该年免征车辆、船舶税;
(五)使用新能源的车辆、船舶的节能减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河南汽车船舶使用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代表机动车船舶税代扣代缴。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辆船舶登记管理、车辆验船等部门、机构代收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的征收工作。
第11条规定,车辆和船舶税应每年申报,按月计算,并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在检查前的任何征收期间自行申报和缴纳车辆和船舶税。纳税人不自行申报、缴纳车辆、船舶税的,以纳税人投保机动车第三人的责任或者登记、检查的责任之日为车辆和船舶税的纳税期限。
在河南汽车和船舶使用税中,乘用车税率如下:
每辆1.0升以下(包括)180元以下车辆的核定乘客人数少于9人(包括);
1.0升至1.6升(包括300元);
420元,1.6升以上至2.0升;
720美元,从2.0升或以上增至2.5升(包括);
2.5升或以上至$1500(包括在内);
3.0升或以上至3000升(包括);
超过4.0升的4500元。
这样,我们将对河南汽车和船舶使用税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对于其他方面的具体税率,我们可以选择登录到F.P.A.的官方网站Www.4008000000.com查询,在F.P.A网站上查询是非常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