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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警告缺陷的概念
警告缺陷是指生产者对产品的风险没有必要(适当、明确、易于理解和详细)解释、警告或安全使用指导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责任统一模型法》第104C节解释了以下警告缺陷:"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得到适当的警告或指导,导致产品的不安全。"第三版侵权法:产品责任状态:"当通过卖方或其他经销商或其正手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减少或避免对产品的可预见风险时,可通过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警告而减少或避免该风险,而不提供此类使用说明或警告,以便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产品缺少指令或警告。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警告缺陷的组成一般需要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产品有要求生产商提供警告的危险;其次,产品的生产商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告;第三,没有警告,使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
(2)警告缺陷的赔偿责任原则
将预警缺陷理论从一开始就应用于成本效益法的分析语言中.也正因为如此,预警缺陷比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更深入地嵌入到故障责任原则中。警告-缺陷责任原则的过错责任性质是第一个体现在对美国的评注-侵权法重述第2>402 A节,在评注看来,这无疑是隐含在制定“为了使产品不包含不合理的风险,卖方可能被要求就产品在集装箱上的使用作出指示或警告。如果卖方知道或通过行使一个人的合理、成熟的技能和远见,必须意识到成分的存在和这种警告的风险”。评注,即只有当被告知道或通过合理的注意知道产品的风险时,他才应对未发出警告承担责任,因此,警告缺陷的赔偿责任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的范围,。
指出预警过失责任原则的过失责任性质主要是由警告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的。因为警告是指必须对某人说的东西,一个人怎么能对他不知道的事情发出警告?如果警告缺陷理论投放是合理的概念,则几乎每一次产品事故的受害者都可以在警告或警告的情况下,将对生产者的损害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或者甚至是明显而不重要的风险,从而自动实现每个产品事故的受害者的索赔请求。其结果是,警告责任原则转化为绝对责任原则。为了防止因应用绝对责任原则导致的产品责任危机的再次发生,《侵权法》第3版:产品责任>定义了作为"合理的替代警告"标准的警告缺陷责任标准,现在由美国大多数法学家和法官确认和支持。与"合理的替代设计"标准一样,"合理的替代警告"标准也基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的权衡,从而实质上是一种跨过失责任标准。可以看出,警告责任原则是"合理的替代警告"标准的核心,基于故障责任原则的产品责任责任原则是价值取向。
Wakeville工程有限公司诉美国BDH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BDH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警示缺陷案例。案情是,被告向Wakeville提供了一种在玻璃安全瓶中的瓶子上贴上“有害蒸汽”标签的化学剂。供应商不知道化学剂在水中会有强烈的反应。实验进行时,一名科学家在水池中爆炸引起的爆炸导致了科学家的死亡,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没有对化学品的风险提出充分的警告,而且有关的科学期刊已经指出了上述危险,因此有理由知道,。即使不知道化学剂的风险,根据严格的赔偿责任,被告也应继续负责。
对于中国国内出口商来说,这部分风险必须关注。还可以通过应用产品责任保险来研究北美、欧洲和转移负债企业的做法。
产品责任保险(PLI):被保险人对因产品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告缺陷)使用或消费产品的人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