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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36新华保险-进口货运险出险诉讼案

2022-07-09 23: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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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审查

2006年1月,A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运费保险,承保阿根廷大豆的运输,共计19411吨大豆,运输工具为Y船。2月14日,该船抵达第一卸货港,国家检验局进行了第一轮水尺检查,全船大豆量不短,按照惯例,第一卸货港只能卸货,而不是少卸货;第二卸货港存在短期风险。2月16日,A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大豆在第一个卸货港卸货时少收198吨。保险公司立即要求A公司向船舶申请在第一个卸货港卸货大豆提单。如果船舶不需要提供保函,否则,申请扣押船舶。该船对此置之不理,直接前往B公司所有的第二个卸货港。保险公司还派人到第二个卸货港进行协调和取证。由于第二卸货港国家检验局的不配合,只获得第二卸货港商检公司提供的称重检验证书,比奇数多出18.002吨。3月10日,A公司正式向保险公司申请432612.26元。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司报告并咨询律师。律师的意见是,它应该先得到赔偿,然后才能收回。根据保险条款,公司决定赔偿,因为损失率为10.2%,高于相对扣减率3%,所以公司一次性赔偿432612.26元。7月2日,该公司正式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收复。

案情分析

据了解,Y船共装运了66087吨阿根廷大豆,其中19411吨装在第六舱,收货人是A公司;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七舱载有46676吨大豆,收货人是B公司。在第一个卸货港后,第一次水尺检查的总数量并不短。那你为什么要在第一个卸货港少卸198吨呢?

经过调查,发现问题出在二号和六号舱。老船员反映出一般散货船将二号、六号舱内的货物作为移动式舱室,以保证船舶在装载时的平稳、安全运行。船长很随便。他们总是认为整个船是B公司所有的,整艘船不够短,最重要的是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这导致了部分大豆从2号舱转移到其他船舱,在卸货时,他们总是认为整艘船上满是大豆,最重要的是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这导致部分大豆从2号舱转移到其他舱室,卸货时,因为第一批提单是在第一个卸货港,第二、第六、第二和第六种大豆不可避免地短缺,船舶不同意在其他储罐卸下大豆以弥补差额,这直接导致在第一卸货港卸货较少,在第二卸货港卸货较多的错误。最后,这就导致了保险理赔的大规模结算。

总之,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必须对船东的责任进行调查,因为其中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有责任。一方面要让他们吸取教训,积极纠正和改革,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

诉讼结果

7月10日,经过律师的全面协商,外国船东最终委托国内代理牵头进行谈判。几个月后,2007年3月20日,该公司与该航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代表承运人支付了45000美元,作为最终的赔偿计划,包括所有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

壳体扩展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和“海上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保险人的代位权。本案是通过律师成功追回进口货物保险的案件,案件的追偿过程如下:

货运保险案件具有金额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大部分原因与承运人有关,无论是船员责任不强,要么船龄太老,保险公司将有理由向船东追偿,通过代位追偿,有效弥补公司的赔偿损失,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对于有可收回条件的诉讼案件,在支付后,应积极向律师提供所有证据资料,做好与律师的沟通工作,在整个理赔工作中保持与律师的密切联系,协助律师做好每一个恢复环节的工作,为了具备较强的能力,可以聘请好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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