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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保险”,于2006年7月1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中国内地的实施正式实施。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制定,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通强度保险条例”),“强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原车人员和被保险人)造成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
,依照“交通强度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强力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车主,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并处两倍以上保险费。
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仅有四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投保不到一年的短期强制性保险:
第一,外国机动车辆临时入境;
第二,汽车暂时上路:
第三,机动车之间距离规定的报废期小于一年;
第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法”和“交叉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拖拉机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交通保险监督制度。接受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凡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应当提供有效的交通保险,否则不能办理有关登记。
强健保险的承包商是中国保险公司及其经中国保监会授权的代理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次交通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或者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