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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车辆未及时年检引发保险拒赔

2022-07-25 1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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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放案件

2006年6月28日,申请人薛为其GAN E卡车投保机动车辆的第三方责任。2007年6月10日,薛某与陈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受损,三轮摩托车五人受伤。江西省礼山县交通警察部队确定,薛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陈则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07年8月2日,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薛某承担了23567.59元赔偿总额的80%,即18854元,陈则承担了赔偿总额的20%,即4713.59元。事发后,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未经规定的年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车辆。薛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要求赔偿保险。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脱险时,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

申请人认为车辆的年检时间为2004年6月、2005年6月、2006年3月、2007年3月。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新要求,车辆登记日期为年检时间,因此江西E货车6月年检提前到3月。本案保险车辆为年检,保险发生时间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未支付赔偿的原因。

被访者认为,申请人的车辆在取出风险时没有按照规定每年进行检查,并有拒绝支付赔偿的事实依据。

仲裁裁决

机动车的年检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定。证据表明,本案中对被保险人车辆的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3月;2007年6月10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2007年7月19日,投保人对本案中的车辆进行了年度汽车检验。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认为,在2007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8日之间,本案中的车辆没有进行年度检查,即在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未按照“条例”进行检查的期间内。根据本案合同第7条第8款,仲裁庭认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裁决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对案件的评论

:“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载客量、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车辆的检查要求每年检查一次。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检验有效期已经届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年检。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未按规定对保险车辆进行检验或者检验的任何其他情况,以及保险车辆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不负任何责任。”在此基础上,未按本案规定检验保险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视为理所当然。

案件表明,大量车辆的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旧车进行年度检验,检查时间不得延误,否则同一索赔将面临同一索赔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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