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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年初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保险业的做法的“高保险低补偿”受到了批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天获悉,中国保监会上月底向各保险委员会和财产保险公司发出了一份题为“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各方必须在八月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主发展”的条件是严峻的。
在此之前,中国保监会还表示将加强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但从这一“形势”来看,监管部门已经下决心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负责人这么说。
金融保险部门汽车保险业务主管表示:“允许保险公司开发差异化汽车保险产品的汽车保险产品开发机制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它只是一种”张口“,而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化。”“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与风险水平有关的净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确定附加费用率,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数据确定自己的条款和费率。
然而,并非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具备“资格”。草案要求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市场上的主要产品仍需按照模型条款和参考净损失率进行设计。因此,中国保监会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汽车保险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过渡所致。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对于“独立发展”的商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可以说是苛刻的条件。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保监会明确列出了六个主要项目,即经营商用车保险业务三个以上的财政年度,数据充足真实,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的商用车保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商用车辆保险承保车辆数量去年达到300000多辆。成立专门的商用车保险产品开发团队;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负责人说,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很难简单地“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的商用车保险综合成本率低于百分之百”,财产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负责人说,“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商用车保险的综合成本率还不到百分之百”。
规范“高安全、低补偿”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在“需要解释的几个内容”部分,指的是社会应该关注的“高保险低补偿”和“无责任、无赔偿”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以前的情况,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根据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价值;后者规定,汽车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责任,所有免责条款应当集中列出,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