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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车险费率管理征意见

2020-09-19 18: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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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据悉,实施五年国家商用车保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可能被终止。

风险企业可以自行设定利率。

据了解,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数据制定商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并提出强制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实施,数据充分真实,经营商用车保险业务超过三个财政年度;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综合成本率低于100%;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前一年被保险人的数量达到300000多辆;成立专门的商用车保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和汽车保险定价实务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该草案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制定商用车保险费率,原则上规定附加费率不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如电话、网络、商店等,制定不同程度的附加费用。

大型保险企业和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前景是不同的。

一位保险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2007年以来,汽车保险实行统一条款费率,由于各财险公司对业务规模的追求,即使统一费率也难以实现成本控制,相反,汽车保险市场两极分化加剧。今年初,“价格战”、“高保险低补偿”、“无责任”等由统一车险保费标准衍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车险标准统一所留下的隐患。

据了解,改革的方向是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挂钩,并限制保险公司进行恶性价格战。汽车保险费率的逐步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控制、后方经营和精算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而言,市场化的实施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的选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规模和先进管理的影响,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易于控制在一定水平。然而,由于规模绩效考核的压力,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难以控制综合成本率。因此,一旦实行汽车保险费率差异化,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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