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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保监会对商用车保险条款中车辆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突出位置以特殊字体标明“免责特别提示”,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条款不明而丢失。
针对近年来商用车保险市场存在的热点问题,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的公允价值协商和确定被保险人的实际价值,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达成一致。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自赔偿之日起,在赔偿数额内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权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中国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单的“免责特别提示”。根据征求意见草案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最突出的位置,以特殊字体增加“免责特别提示”,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保单持有人明确条款内容的陈述,便于理解,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同时,商用车保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确认无关的证明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