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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月中旬,王小姐从她的同事张先生那里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今年年初,张先生为汽车投保了保险,并告诉王小姐,保险单要到半年后才到期,王小姐已经没有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了。2009年6月,王小姐发生交通事故,桑塔纳汽车受损。由于汽车还在保险期间,王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
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转移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以前为车辆投保过,但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投保。汽车转让给王小姐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投保人本人不是王小姐,即使车脱离险境,王小姐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由于桑塔纳汽车不属于张先生,张先生也损失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买卖被保险人的车辆,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同意后,它还必须有书面记录,例如在保险单上注明或签署单独的协议。
张先生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王小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将保险单划归王小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