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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莉莎)汽车司机为避免摩托车撞墙,车主朱某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函申请和解,但被认为是伪造现场,遭遇拒绝赔偿。近日,,一家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朱八一五元。
2010年4月13日,公民朱轶与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同意保险公司由朱某汽车承保。商业保险财产损失赔偿108,800元,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朱(金字旁容)基为此支付了2,963.51元的保险费。下午2点。11月17日,王将朱的车撞在墙上,以避开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得知此事后,朱(金字旁容)基当场报案,保险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摄影。朱先生把车交给了汽车维修厂,并支付了8105元的维修费。
随后,交警部门发布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对事故负责。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但未予答复。2011年1月4日,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与现场不符为由,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保险公司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间长达两个月,因为我涉嫌伪造现场,这显然违反了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而拒绝通知则完全无效。”朱(金字旁容)基认为,车辆事故符合保险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105元,其他损失3000元。
经过审判,,被告签署的原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含义的表达,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索赔,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保险单、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文件等资料。在这起事故中,朱的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但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朱先生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保险单、维修费用文件等。保险公司应当在108800元的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朱8105元。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的程度与照片不符,但这只是公司的单方面索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不能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证据的有效性,。朱(金字旁容)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00元的其他损失,这些损失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应予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