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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

2022-07-03 19: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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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通知(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简称商用车保险)。显然,商用车保险是相对于强保险的。根据这一推论,强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性质。多年来,保险业把汽车保险称为汽车保险,而不是强险商业汽车保险,也就是说,人们习惯于认为强保险本质上不是商业保险。

交通保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支付保险的费率设置原则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从概念上界定强保险的性质。

理论上,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这意味着保险在没有其他限制和指示的情况下,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对于社会保险,国家专门制定了“社会保障法”进行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都有保险一词,但性质不同,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政策性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性支持的保险业务。目前,它是指农业保险和出口信贷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保费补贴,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措施主要承担经营风险。

商业保险的特点,主要是实行自愿、等价的商品交换原则,是一种商业活动。自愿的,即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保险,向哪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承保。相当于,保险费率是风险的价格,以反映风险的程度,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与所传递的风险相同,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相当于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成本和预期合理利润。

强力保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强制执行和“不赔偿、无利润”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和等价性原则不完全一致,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

首先,社会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显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国家没有保费补贴来支付强有力的保险、承担经营风险等政策支持措施,而保单保险显然不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第二,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保险。“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必须投保的以外,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第136条规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以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强制保险的保险条件和费率,。由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为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仍由保险法调整,,说明依法进行的强制保险仍然属于商业保险的性质。由此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包括自愿性和强制性实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愿性原则,也是强制性保险。

第三,强制性保险是依法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经理必须承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要投保的,由投保人自行选择。CIRC批准从事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该保险的保险要求,但保险公司有权不经营该保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强保险的支付不符合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不完全偏离自愿原则,这与社会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到唯一指定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不同。

第四,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期望获得合理的利润。强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审批原则是“业务不盈利、不赔钱”,即强保险费率是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不包括利润。该条文的原意是强制保险,以保障交通意外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宣传和展览业的成本应该很低,保险公司不应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笔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因为问题复杂,将分别阐述。即使如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平等,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较高,保险费较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较高,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较多,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可以弥补其成本。因此,强保险费率的非补偿原则和非盈利原则与商业保险的等价原则并没有明显的矛盾。

第五,强保险是由多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除了价格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竞争。有的保险公司盈利,有的保险公司拥有利润,有的保险公司亏损,损失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从这个角度看,强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强制性保险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商业保险在自愿和等值方面的原则,但在法律规定和业务流程方面仍然是商业保险,是一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业保险。对交通安全的运行和监督,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根据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在其他方面对其特点进行操作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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