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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激活卡激活-交强险的赔偿原则需明确

2022-05-30 0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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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对“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最终敲定,新法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我认为第一款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赔偿的原则不明确。应当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是无过失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者其他原则?对于人身和财产是否当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都应当予以明确”,律师刘家辉告诉记者。

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之间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事故程度适当减轻;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由非机动驾驶员或者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这项修订的最大亮点,是汽车的法律责任不超过赔偿责任限额的10%。

对此,刘继辉认为,这篇文章应该是“提醒机动车司机要小心驾驶,这样司机就不能尽可能地撞到车辆”。然而,这项法例的目的是要了解,汽车内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并非汽车的一部分,而机动车辆在符合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有责任予以注意,而承担个人责任是不公平的。

她建议加大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应通过要求守法人员承担赔偿来控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就不能突出善恶,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也没有全面的限制,交通事故的隐患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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