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辽宁证监局一连发布了四张罚单,均与华晨汽车集团发债的承销商有关。
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存在对华晨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证监局对上述机构及个人出具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此前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次罚单也再次强调,中介机构应该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
罚单显示,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辽宁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金公司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张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此外,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辽宁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决定书显示,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华晨集团将包含虚假记载的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在内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申报稿中的《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华晨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96亿元”。2019年8月8日,华晨集团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华晨集团公告了《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9华集01、20华集01),发行规模分别为10亿元、7亿元。如对前述虚假记载的数据进行调整,则华晨集团发行前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负数。
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于公司造假的行为,监管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目前对券商的几张罚单,则是券商在担任承销商等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部分信息核查不充分。这也再次说明,监管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也要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江苏证监局发现某券商投行人士谢某明在对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存在参与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作弊的行为。
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反映了该人士未能诚实守信,履行好辅导职责,促进辅导对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谢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