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部分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票统计和保存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不规范,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等必备项目,无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无董事长和董秘书面确认意见,个别重大事项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向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收购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35%股权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11月才更正公告并按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公司章程和多项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行更新的问题。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履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整改计划和措施,并督促公司认真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