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官网6月28日发布“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
2011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6号公告,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在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1%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内德史罗夫阿尔特纳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巴塞罗那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海尔蒙德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贝京根有限公司、内德史罗夫福罗劳顿有限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6月28日,应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告、2017年第50号公告和2021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一致。
自2022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