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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管理人办法发布!个人系设立全线收紧,基金子迎重大利好

2024-10-06 10:09:02

5月20日,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自2022年6月20 日起施行。

新经济E线获悉,《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一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股东条件,优化公募牌照准入制度,坚持高水平开放,有序扩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提升行业包容度。二是提升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能力,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三是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全面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财富管理机构。五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允许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实施程序,压实各方职责。

业内认为,《管理人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推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新经济E线注意到,在新设基金公司各大发起人主体中,个人系公募申请已全线收紧。

据了解,《管理人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具体而言,一是调整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其中,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2/3。

《管理人办法》还明确指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对象仅限于该公司其他股东、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员工持股平台;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得变更为非自然人;因风险处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此外,对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其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2%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 2%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2%。

与此同时,为了保持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管理人办法》要求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时间应当分别不短于48个月和36个月。

基金管理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自改制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且继续履行股权持有期承诺。

其中,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以及受其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不仅如此,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签订在未来基金管理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对基金子公司而言,《管理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重大利好,其业务范围较前期大幅拓宽。事实上,从过往基金子的运作情况看,只有少部分投资于标准化资产,更多是非标准化业务,例如基于场外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类信托业务、上市公司股权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根据最新监管规定,基金子可以从事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包括专门从事指数基金、基金中基金(FOF)、养老投资产品、REITS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同时符合《管理人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 REITS 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持续不得低于5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丰富的公募 REITS 管理经验。

据新经济E线了解,一个硬性条件就是,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所称专业管理能力和“足够的财务盈余”,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其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最近2年主动偏股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60%以上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季均管理规模应当不低于200亿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过,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专户子公司不得新增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存量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到期不得续作。

统计表明,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基金子公司共有109家,旗下产品数量合计 4037 只,管理规模合计 21993.36 亿元,含单一资管计划规模 16309.11亿元和集合资管计划规模 5684.25 亿元。其中,有 6 家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模超过 1000 亿元,7 家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模在500~1000 亿元,大多数基金公司的管理规模在 100 亿元以下。

另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末基金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 310 亿元,比上月减少 16 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 101 亿元。

新经济E线获悉,基金子公司的存续规模近一年在不停缩水,且今年以来的新发产品规模月均不到100 亿元,2 月份备案通过的产品只有 47.62 亿元,3 月份备案通过的产品为 56.71亿元;存续产品中仍然以固收类产品为主,2022 年3月月底的规模为16343.68 亿元,占比超过 70%;权益型产品的规模占比为15.5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规模占比为1.94%,混合类产品的规模占比为8.19%。

可以预见,随着基金子公募REITS、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一系列业务的开展,在提升资产管理规模的同时,也将有助于构建协同发展、良性竞争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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